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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?

2022-11-27 367 次

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、交换、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。

申请方需要提交以下资料:

1)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
2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;

3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
4)授权委托的,需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。

转让、出租交易还需提交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、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。

交易活动,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。

(一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

 1.划拨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
1)市、县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;

2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
3)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
4)具有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。

 2.出让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
1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
2)按照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,缴清土地出让金,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
3)按照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,实施开发建设。属房屋建设工程的,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%以上;属成片开发土地的,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。

3.作价出资(入股)、授权经营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
1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
2)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
3)具有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。

向集团外的企业或个人转让授权经营的土地,受让方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后,再签订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。

4.分割方式转让土地的条件

分割方式转让土地时,除符合出让、划拨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转让条件外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)分割转让后,地块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,房屋安全性能未受到破坏;

2)仅分割土地的,需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;分割房屋引起土地随之分割的,需房管、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