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、交换、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。
申请方需要提交以下资料:
(1)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(2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、机构代码证;
(3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(4)授权委托的,需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。
转让、出租交易还需提交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、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。
交易活动,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。
(一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
1.划拨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(1)市、县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;
(2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(3)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(4)具有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。
2.出让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(1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(2)按照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,缴清土地出让金,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(3)按照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约定,实施开发建设。属房屋建设工程的,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%以上;属成片开发土地的,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。
3.作价出资(入股)、授权经营土地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
(1)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、企业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;
(2)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;
(3)具有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。
向集团外的企业或个人转让授权经营的土地,受让方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后,再签订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。
4.分割方式转让土地的条件
分割方式转让土地时,除符合出让、划拨、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转让条件外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分割转让后,地块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,房屋安全性能未受到破坏;
(2)仅分割土地的,需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;分割房屋引起土地随之分割的,需房管、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;